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96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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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勳蓉
債 務 人 莊顯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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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 新北市淡水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