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0833號
PCDV,114,司執,20833,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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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833號
債 權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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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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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高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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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佑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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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新北市坪林
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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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