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63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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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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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曹晴筑即曹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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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不明,經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嘉義市,揆諸上開規定 ,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