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6251號
PCDV,114,司執,16251,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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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5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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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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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方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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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方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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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 臺南市歸仁區及新北市汐止區,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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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