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4年度,1號
PCDV,114,司全聲,1,2025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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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美麗即吳東和之繼承人


吳芳諭即吳東和之繼承人

吳豐羽即吳東和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國榮律師
相 對 人 王紋華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九十五年度裁全字第一
三零六零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95年度裁全字第13060號民事
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假扣押裁定影本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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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