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08號
PCDV,114,司促,708,202502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林芮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玖仟壹佰壹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062元 林芮竹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新臺幣 219,876元 林芮竹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99% 003 新臺幣 513,882元 林芮竹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