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65號
PCDV,114,司促,4865,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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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潔佑(原名:林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敏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累計63,864元正未給
付,其中59,812元為消費款;4,05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812元 林敏玲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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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