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840號
PCDV,114,司促,4840,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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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心榆陳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貳佰貳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瑩佳 於111年03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瑩佳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15,108
元,而於111年06月07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6,120元,以上共計新臺幣121
,22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
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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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