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748號
PCDV,114,司促,4748,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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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林昶邑律師

債 務 人 友聯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誼瑄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0樓 之0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貳仟伍佰肆拾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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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聯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