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綵婕即謝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3月2日、110年3月12
日、111年10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
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
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
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餘193,376元,及其中本金1
85,39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
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093元 謝綵婕即謝宜君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 38548元 謝綵婕即謝宜君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新臺幣 58752元 謝綵婕即謝宜君 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