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偉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5月
14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8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0,84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8,222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
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842元 洪偉誌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3% 002 新臺幣158222元 洪偉誌 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842元 洪偉誌 暨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58222元 洪偉誌 暨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