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65號
PCDV,114,司促,3865,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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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陳瑛祺
債 務 人 林楓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壹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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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