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高嘉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伍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1月10日、112年11月
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
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
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
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
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
23日止,帳款尚餘61,319元,及其中本金58,786元未按期繳
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