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588號
PCDV,114,司促,3588,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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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翁瑞竣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任柏霖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任柏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三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
三年七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五計算之違約
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三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五五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一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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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