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576號
PCDV,114,司促,3576,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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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柯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一六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九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
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
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
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
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
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
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11月09日設立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
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
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47%計算之利息
【現為10.18%】(證三、四、五)。上開借款自額度動用日
起,按月償付利息,屆期償還本金;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
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
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
十九條)。(證三、證四)。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
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
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
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
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1月20日,經聲
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貸
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200,
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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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