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517號
PCDV,114,司促,3517,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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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1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孟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貳佰零玖元
,及其中壹萬零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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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