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481號
PCDV,114,司促,3481,20250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談玉鈴


江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
柒萬壹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肆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