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368號
PCDV,114,司促,3368,202502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8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祐



債 務 人 吳聲淞陳蓮嬌之繼承人


吳時謙陳蓮嬌之繼承人


吳京虔陳蓮嬌之繼承人


吳松益陳蓮嬌之繼承人



吳仁竣陳蓮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