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074號
PCDV,114,司促,3074,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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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陳谷庸
債 務 人 曾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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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