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彭上維即彭溪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毓珍
債 務 人 彭恩博即彭溪圳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毓珍
債 務 人 邱毓珍即彭溪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聲請狀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