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747號
PCDV,114,司促,2747,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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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7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楊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參佰壹
拾參元,及其中壹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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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