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85號
PCDV,114,司促,2685,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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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鸛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肆萬伍仟零
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1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
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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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