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678號
PCDV,114,司促,2678,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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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游本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柒佰捌拾肆
元,及其中參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
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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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