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2號
債 權 人 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璋
債 務 人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陸仟貳佰參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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