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557號
PCDV,114,司促,2557,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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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嘉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第
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
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
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嘉珣向債權人借款68,6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5,717元;若有
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債
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40,015元
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
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院
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
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
,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
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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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