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俊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俊逸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累計14,529元正未給付,其中13,19
6元為消費款;13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4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94元 黃俊逸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902元 黃俊逸 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