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2177號
PCDV,114,司促,2177,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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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吳淑雯
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任柏霖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任柏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伍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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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