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761號
PCDV,114,司促,1761,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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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6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俊龍
非訟代理人 王偉甫
范銘倫
債 務 人 陳金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捌佰柒拾捌
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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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