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601號
PCDV,114,司促,1601,20250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1號
債 權 人 李安妮


債 務 人 游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