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351號
PCDV,114,司促,1351,2025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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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奕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萬參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貳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五)貳萬零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六)貳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七)貳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八)貳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九)貳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十)貳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十一)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十二)貳萬捌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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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炭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