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58號
PCDV,114,勞補,58,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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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葉嘉慶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努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4,60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其中薪資4萬元、特休未休工資13,333元,共計53,333元部分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1,500×2/3=1,000),是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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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