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鄭垚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參佰柒拾元,原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
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
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
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肆佰柒拾元(計算式:4410
元×1/3=14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納聲請支
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玖佰柒拾元(計算式:1
470元-500元=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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