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務報酬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23號
PCDV,114,勞補,23,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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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 告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ichelle Georgette Park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務報酬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第三人
於接受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債權人認第三
人之聲明不實,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確
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核屬「確認之訴」之性質
,自應以系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利益,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
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務人
王振猷對被告有承攬報酬債權存在,經核原告係為求受償其對於
債務人王振猷新臺幣(下同) 73萬1,809元之債權,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3萬1,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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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