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3號
PCDV,114,勞執,13,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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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健民
相 對 人 維也納芳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桂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陸拾伍元之調解
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業
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365元,惟相對人迄今仍
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4年1月16日調解成立在案,
調解結果為部分成立,成立內容:「1.申請人與對造人同意
調解方案㈠,此部分調解成立。2.上述款項13,365元,申請
陳健民於114年01月23日下午5點前,至管委會領取現金。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堪信屬實,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
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
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3
,365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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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