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10號
PCDV,114,勞執,10,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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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鈞傑
相 對 人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經新
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150,022元及資遣費21,
700元,共計171,722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堪信為真。又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
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
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71,722元之調解
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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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