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771號
PCDV,113,除,771,2025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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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許淑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君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秀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 113年8月10日 648,600元 G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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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