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763號
PCDV,113,除,763,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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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騰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6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騰森有限公司 陳瑞鴻 上海銀行 蘆洲分行 112年8月5日 500,000元 380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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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