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92號
PCDV,113,重訴,892,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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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92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呂淑芬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賴昱蓉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
24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19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7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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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