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陳章俊
訴訟代理人 黃詩涵律師
被 告 莊博文
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