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 告 陳王阿貴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被 告 陳信獻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甘鈺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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