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312號
PCDV,113,重訴,312,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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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陳王阿貴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陳信獻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甘鈺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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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