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35號
PCDV,113,訴,535,202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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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連昱翔
被 上訴人 徐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
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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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