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234號
PCDV,113,訴,3234,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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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4號
原 告 張凱翔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陳界豪

江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10時45分
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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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