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4號
原 告 張凱翔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陳界豪
江銘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10時45分
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