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6號
PCDV,113,訴,296,2025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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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勤旺
鍾朱英
鍾文忠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承達
鍾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5萬2,707元(計算式:56萬1,100元+57萬6,713元+71萬4,894
元=185萬2,70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4,8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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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