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39號原 告 江飛宇 江翔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被 告 劉凌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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