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37號
PCDV,113,訴,2737,2025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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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陳妍安(即陳永裕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被 告 陳姿澐(即陳永裕之繼承人)

陳姿伶(即陳永裕之繼承人)


李欣珮(即陳永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被告「陳研安」之記載
,應更正為「陳妍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訴字第2737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被告「陳研安」之記載顯係誤載
,爰裁定更正為「陳妍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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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