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6號原 告 周麗娟 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高振格律師複代理人 羅紹倢律師被 告 古瀞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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