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56號
PCDV,113,訴,256,2025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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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原 告 周麗娟
訴訟代理人 柯德維律師
高振格律師
複代理人 羅紹倢律師
被 告 古瀞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下午五時五分,
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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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