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汪天福
被 上訴人 台北威尼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