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38號原 告 廖嘉陽 訴訟代理人 王昱忻律師 童行律師 複代理 人 林士為律師被 告 蘇萬傳 蘇信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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