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呂達雄
呂麗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簡和美
簡仲威
簡全威
簡劉菊妹
陳献章(即賴簡月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12月31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1934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4頁第14行「3.系爭土地現況為鋪設柏油路
面,且為既成道『烙』供不特定人通...」中關於『烙』之記載,應
更正為『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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