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42號
PCDV,113,訴,1342,2025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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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魯大海Michael Linus Le Houllier)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
全部,包含請求刊登道歉書面部分及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部分提起上訴,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刊登道歉書
面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6750元;就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是上訴人應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7957元(計算式:31207+6750=3795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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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逗點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